82《法苑笔记》第八十二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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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是执行程序中,据以执行的法律依据。这些执行内容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财产性案件的执行,第二类则是履行行为案件的执行。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履行行为的判决、裁定的,该行为可以由他人替代履行的,则由人民法院用他人替代履行的方式执行,他人替代履行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财产性案件的执行。那么,被执行人为什么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呢?原因我们可以归结为这么几点:一,我们国家还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社会诚信系统还没有建立。有一些社会公众没有法律意识,社会公众缺乏主动履行或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意识。因为全民法律意识的淡薄,社会公众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不是深恶痛绝、老鼠过街人人喊打,而是给予足够甚至是过分的同情,把这些破坏社会规则和法律秩序的被执行人当着弱者同情。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法严惩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社会公众不是在舆论上对法院的依法执行给予声援、支持。而是从反面数说法院执行工作的不当:什么不人性化了,过于严厉了,对困难群体缺乏同情了等等。有的甚至拿着放大镜寻找法院执行工作中可能存在的瑕疵。有些新闻媒体也是为了利益,丧失职业良知和社会责任感,对人民法院严惩被执行人的正当执法行为,在舆论上进行非法干扰。从而造成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困难重重、举步维艰。这是从社会公众层面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面临的社会大环境。”

    李忠厚低头思考了一下:“现在我来具体回答皇甫院长提出的问题,为什么屡屡发生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恶性行为?而且愈演愈烈!我认为除了所谓的法制意识不强,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我们国家立法上存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只能够给予民事制裁,对个人最多罚款一千元、司法拘留十五天,哪怕这个当事人欠别人二十亿债务。这就是说,在我们国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哪怕造成再严重的法律后果,刑法并不认为是刑事犯罪行为。如果法院想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法律责任,也只能牵强附会地以妨碍执行公务罪来追究。就是以妨碍执行公务罪来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也只是法律上的可能性,在全国法院系统鲜有这样的案例,至今只是本市南城区法院以这一罪名追究了被执行人因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追究刑事责任。”

    李忠厚端起茶杯喝了口水,眼光迅速地扫视了一下主席台上的评委后,继续说道:“现在我们来探讨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看看这种行为具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李忠厚担心自己这样长篇大论地讲下去不是很合适,所以他看着评委席上的皇甫新城问道:“皇甫院长,我说这么多,没有违反这次公推公选演讲规定吧?”

    皇甫新城觉得今天李忠厚发挥得非常好,自己正听到兴头,见李忠厚这样问,皇甫新城和其他几个评委商量了一下:“刚才我征求了其他几个评委的意见,大家一致认为这次公推公选演讲没有时间规定,你可以继续讲下去。”

    李忠厚点点头继续说道:“那我就多说两句。什么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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