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法苑笔记》第八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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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三同问题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到外地出差时,法院工作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同行、同住、同吃,这是困扰着法院工作的一个难题。因为大家都知道,三同问题容易产生廉政风险,全国法院系统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三同问题上已经出现了不少廉政事件。但是,现阶段,又没有办法从根本上彻底解决三同问题,因为法院没有这一笔财政拨款来解决法院工作人员办理案件所产生的必要出差费用。

    李忠厚略微思考了一下答道:“皇甫院长,你的这一问题也是我长期思考的问题。直到目前为止,我觉得我还没有解决这一问题的良方。这其实是一个两难问题,如果让当事人事先把出差费用交到法院去,这听起来是个好方法,但实际上并没有可行性。原因很简单,审判案件相对来说,要比执行案件容易操作。因为办理审判案件,办案人员出差次数相对较少,一般情况下,一件案件也就是一次两次,最多的也就是三四次。执行案件则不一样了,一个案件的执行过程千变万化,你没有办法事先测定这个费用应该收多少。也许有人会说,当事人已经交了诉讼费,这诉讼费里就应该包括办案出差费。这话也是不对的,我们知道一个案件的诉讼费是按照标的额多少来计算的,而真正到执行阶段,出差费的多少则是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财产存在状况、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等切切相关。有的案件出差一次就执行完毕,产生的出差费用就很少,而有的案件可能要到外地出差办案几次、几十次,如果执行标的巨大,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工作量大,而被执行人又不配合的话,可能几十次都不能执行完毕。所以如果只是按照诉讼标的额来计算就不符合实际情况,最后会出现用国家的财政拨款用于为当事人追讨债款的情况,这应该是不允许的,因为法院财政拨款的最终来源是国家的税收,税收是全体国民向国家缴纳的,用全体国民缴纳的钱,为少部分案件当事人去追讨债款这明显不符合法理,广大国民也是不允许的。而如果让当事人承担这笔费用就必然出现三同现象。”

    李忠厚略微停顿了一下,继续说道:“我觉得对于三同现象要辩证地看,那就是三同现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为什么说存在有其合理性呢?我主要是从办理执行、诉讼案件的便利上来考虑的。诉讼案件有法官审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只是查明相关的案件事实,对将来要成为被执行人的被告的财产情况是不会去查实的,除非由当事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当事人在诉讼前或在诉讼期间提出财产保全,多数情况下,也就是冻结一个账号,或查封几台设备,很少有案件能够在诉讼阶段就能够控制到覆盖整个债务的财产。因为在诉讼阶段,法官有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他的主要任务是查清与判决结果相关的事实,所以,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时,法院执行人员所能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就相当有限,甚至没有相关财产线索。那么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最为清楚呢?当然是作为原告的申请执行人,所以从执行效率上来说,让当事人一同出差,对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有益处的。既然三同问题在现阶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那么我们怎么来解决因为三同问题而产生的廉政风险呢?我觉得应该还是从加强我们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方面着手,对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乱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法院工作人员待遇,加大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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