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第四十四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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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次庭审,相当惨烈。杀夫是大逆不道的事,审理当天,几乎原告全村人都在场。
场外还有举着横幅以求公道的民众,载着宁彦秋和陈茵的警车到达时,还有人自发砸鸡蛋和菜叶。
陈茵只是个小学语文老师,但是宁彦秋的案子没有律师肯接,所以只有她能站在被告人辩护律师这个位置。
庭审进程甚至因为旁听闹事几次暂停。
即使宁彦秋已经展示了身上因家暴所致的刀伤、烟头烫伤以及其它伤疤,瞿宁白背后的伤疤仍旧触目惊心,仍旧无法证明宁彦秋长期遭受家暴,瞿宁白曾经遭遇死亡威胁。
一审判决:被告人宁彦秋因杀夫理应被判处故意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方辩护律师陈茵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02年9月6日,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受上诉请求。
2002年9月13日,杀夫案特事特办,破例在一周后,二审开庭。
二审期间,仍有人在庭外闹事,强烈要求立刻处死宁彦秋,几次打断庭审进程,咒骂并辱骂威胁被告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以及法官。
法官认为,被告人辩护律师陈述条理清晰,虽然证据不足,但是考虑到从案发到庭审时间间隔较短,可以放宽时限,容许被告方重新提交证据,重新联系相关证人。
而宁彦秋在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良好,悔过之心较强且有伤在身,羁押期间有数次高烧入院就医记录。为确保被告的健康权,二审暂时休庭。
陈茵带着瞿宁白去找当时看伤的赤脚医生,但是赤脚医生年纪大了,不愿出远门,闭门谢客。
她又根据宁彦秋指的路找去了她娘家的村子。
她娘家村子的人起初将陈茵拦在村外。
村子里是有明事理的人,村长也知道宁彦秋当年的事,也曾为她的事奔走。
只是当时宁彦秋因为家人胁迫,已经和解,作为外人他无法继续插手他们的家务事。
村长夫妇唯一的孩子在十年前过世,二人过于伤心没有再生养,了解这次事情的原委后,村长夫妇收养了瞿宁白作孙子。
那一个月里,陈茵两地奔波,给瞿宁白和宁彦秋做伤情鉴定,联系派出所当时接警的警察。
陈茵想去找宁彦秋的邻居做证人,但是她每次一进村子都会被很快发现以后赶出来,有人甚至专门拿刀守着,所以只能作罢。
2002年10月14日,二审再次开庭时,村长夫妇赶了近十个小时的路程,带着瞿宁白坐在了宁彦秋这一侧的庭审观众席。但相比于支持原告的人来说,他们是那么势单力薄。
陈茵提出的减刑辩护理由包括:“主动自首”“长期遭受家暴”和“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根据接警记录和伤情鉴定,“自首”和“长期遭受家暴”两项减刑条件成立,但“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不成立。
在针对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辩护中,被告方律师陈茵提出,“孩子曾因其父侵害而生命垂危”和“其父持续侵害孩子的生命”,这两条辩护证据不充分。
且瞿宁白背后的伤愈合状况良好,虽有验伤报告,但当庭验伤认为,瞿宁白无任何就医记录,根据当前愈合情况,此伤并不致命,只是浅表擦伤。
原告方坚称,其父生前非常爱护孩子,是因为宁彦秋作为母亲几次想要把孩子送人,想要使父子分离,才引发的家庭矛盾,宁彦秋有重大过失。
原告与被告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双方辩词均不予采纳。
根据案件记录,宁彦秋杀人的时间与瞿宁白受伤的时间并不是同一天。宁彦秋杀人当时,父亲已停止对孩子的侵害,且正在熟睡中,不符合“防卫”成立的即时性和正当性,属于“事后报复”。
如可获得被害人家属同意,可以适当减轻量刑。
但是被害人家属不同意谅解,希望以命偿命,且社会舆论认为半夜杀人丧心病狂,应当立即处死,以正社会风气。
所以宁彦秋仍旧按照故意杀人罪被判处。
但是基于新证据或情节:主动自首,认错态度良好;长期遭受精神和身体虐待,具有心理创伤,容易做出过激行为;且念在其子尚幼,慈母护儿心切。
法官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在本案中,法官认为,应当法外容情。
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改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裁定为终审裁定。
原告不服判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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