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外?徒弟们在法庭上的发挥无主线剧情番外?钱清徒弟在法庭上的发挥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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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故应当对被告人陈号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今天,我们希望,对被告人陈雨通过审判,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行为,必须明白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学校带来严重的危害结果,给西城区小学的学生和家长造成心理上的恐惧在长时间内无法消除。也希望陈雨彻底地悔悟,重新回归到善良的人性中来,把握自己正确的人生方向。谢谢!



    审判长俞雨:下面由被告人陈号作自行辩护。



    陈雨:我不会讲,请我的辩护人为我辩护。



    审判长俞雨:陈号的法定代理人,你有什么需要为你儿子辩护的意见吗?



    法定代理人(哭着说):由于自己下岗,生活很困难,陈雨的父亲又已去世,为了方便自己打工,我就把他送了住校,平时疏于对他的管教,没有及时了解他在学校的所作所为。他犯了罪,只希望法庭看在他还年幼,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他从轻处罚。



    审判长俞雨:下面由辩护人阐述自己的观点。



    被告辩护人胡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仑海市乾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南堡区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我作为被告人陈号抢劫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定后,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庭审,现就南堡区人民检察院对陈雨抢劫案指控辩护如下:



    一、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陈雨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南堡中学学生钱财,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的行动,符合刑法第263条规定,构成抢劫罪。其实,公诉人忽视了三个最基本的事实,①被告人陈雨在作案时不满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作案,他根本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明确的是非判断。也就是说,我的当事人还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具有辨别重大是非能力。一个缺乏是非判断能力的人,又怎样存在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呢?②抢劫罪应该以明显的暴力倾向和胁迫方法作为标准,而我的被告人陈雨在作案中使用了很轻微的暴力,仅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这种行为不能叫做暴力。③我曾经到过各学校去调查,发现学生之间大同学抢小同学的钱比比皆是,同学们在学校用钱普遍感到不安全,但是又有多少抢别人钱的学生被判为抢劫罪呢?这一情况又引起多少司法机关、学校、家长的重视呢?所以,我的被告人同样是一个未成年人,他的行为就可以被判为抢劫罪,这种重判的结果是毁掉了一个少年的前途,没有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不违背了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吗?



    因此,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只能是严重干扰南堡区小学正常的学校教学、生活秩序来定性,而不能作抢劫罪定性。谢谢!



    审判长俞雨:请公诉人针对辩护人的观点进行答辩。



    公诉人:刚才辩护人讲到被告人陈雨还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行为没有是非判断能力,对自己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真是这样的吗?让我们来澄清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要弄清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对于认定某一个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有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根据一个人年龄增长的不同时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①不满14岁的人,一概不负刑事责任。②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负少数几种严重刑事犯罪的责任,即只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③已满16岁的人,对自己所进行的一切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有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一般情况下,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就具有了辨认自己行为、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从以上法庭调查中我们可以发现,被告人陈雨在抢劫学生钱物时已年满14周岁,就是达到刑法规定的应当对几种严重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具有了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陈号又不是精神病患者,根本不存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辩护人说,被告人陈雨在作案中使用了很轻微的暴力,仅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这种行为不能叫做暴力,真是笑话:一个蓄意抢劫的人只要他手里拿着一把明晃晃的刀,哪怕不指向谁,谁不心惊肉跳呢?更何况还故意将被害人的手划伤。至于说到各学校里学生都被大同学抢钱,而且都不被处罚,现在我问问大家,我市各个学校里每天是不是都发生着暴力抢劫案呢?恐怕没有吧?



    审判长俞雨:请辩护人答辩。



    被告辩护人胡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我明白我肩膀上承载着沉重的责任。因为我们都痛恨犯罪,遣责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犯罪分子。我也对我的当事人陈雨给南堡区小学的同学在人身、财产以及心理上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深表不安,也希望在此代我的当事人向南堡区小学的被害学生表示慰问。但是,作为辩护人,法律赋予我的职责是依法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和理由,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故作为被告人陈雨的辩护律师,我认为,陈雨在本案中有几点事实容我细细道来:



    一、被告人陈雨落到今天这个地步,是他对自己放松了要求,放任自流、肆意妄为。但是,造成他今天这个地步又不仅仅是他一个人的原因,是方方面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陈雨的父亲很早就去世了,其生活在一个单亲家庭,母亲为了生计整日奔忙,无暇管教陈雨,让陈雨住校并很少顾及他;对于一个正处于青春发育期的孩子,他是缺乏家庭的温暖和爱护的,他的心理是不健全的。对于陈雨会走上今天的犯罪道路,其家庭应当承担很大的责任!



    二、当我们看到陈雨想钱想得发疯的样子,他需要钱干什么呢?不是去读书,也不是为生存,而是把钱交给了网吧上网玩游戏。网上游戏这个恶魔,象精神毒品,在腐蚀着一代又一代天真无邪的少年儿童。大部分青少年儿童一旦沉溺于游戏机,便一发不可收拾,家里给的零用钱是不够他们花销的,他们便把一双稚嫩的双手伸到了社会,只要能弄到钱玩游戏,什么都敢干,这是一种可怕的力量,是可以毁掉每一个身涉其中的无知少年。善良的人们啊,难道对社会中存在的这种残害祖国未来希望的行为和现象熟视无睹吗?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今天并不是利用华丽的语言为一个被告人解脱罪责。我是想通过我的努力,让大家都来关心和帮助这些失足的青少年朋友,都来关切青少年犯罪这个沉甸甸的社会话题,让各部门、让每一个人都伸出我们的双手,使他们回到温暖的社会中来,悔过自新,自食其力,回归人性。让一个不幸的家庭少一点牵挂和遗憾;让我们的社会少一份惊恐和害怕;让我们身边多一份希望和温馨。我的辩护结束,谢谢大家!



    审判长俞雨:公诉人还有没有答辩?



    公诉人:没有了



    审判长俞雨:法庭辩论结束,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陈雨:我知道我做错了,由于我不好好学习,迷恋上网,导致走上了犯罪道路,触犯了国家法律,我罪有应得。我后悔不该去抢学生的钱,如果我当时不要因个人的一些私欲一时冲动去抢他人的钱物,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和身体伤害,我也不会站在被告席上。悔不该以前没有学好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自己的私欲去侵害别人的利益,导致我失去人身自由,不能在学校继续我的学业,我觉得对不起辛苦养育自己的母亲,现在非常的悔恨。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今后我一定好好改正自己的坏毛病,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同时我也希望与我同龄的人吸取我的教训,学好法律知道,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公民,好好珍惜自己拥有的幸福生活。



    审判长俞雨:在法庭指导下,经过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当庭辩论”,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指控证据确凿、充分。南堡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号犯抢劫罪的指控成立。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活动进入下一个程序,即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时将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



    审判长俞雨:将被告人陈雨押回候审室候审。



    现在宣布休庭。10分钟后继续开庭。



    (十分钟后)



    书记员:请坐好,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俞雨:现在宣布继续开庭。传被告人陈号到庭。



    审判长:南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雨抢劫一案,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当庭陈述”,“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当庭辩论”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辩”后,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作出一审判决,现在宣判:(审判长:全体起立)



    审判长:南堡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书



    (2022)南堡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南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雨,男,14岁,汉族,南堡区人,系南堡区中学学生,2022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2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堡区看守所。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陈雨使用暴力手段,持刀抢劫南堡区小学学生钱物,并致人轻微伤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应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的辩护人胡文辩称:被告人陈雨使用暴力轻微,仅属于扰乱学校正常秩序。陈雨的行为后果具有深层的社会、家庭和学校因素。另外,陈号在作案时未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作案,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雨作案时未满16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在审理的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被告人陈雨还系在校学生,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让其能够早日重归社会,改过自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俞雨:被告人陈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仑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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