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外?徒弟们在法庭上的发挥无主线剧情番外?钱清徒弟在法庭上的发挥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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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上集番外



    陈雨:我手里拿着一把弹簧跳刀对着那两个小孩,让他们拿点钱给我花,两个小孩开始说没有钱,我就用刀将其中一个小孩的手划伤,他们怕我,就自愿把钱给了我。



    公诉人:他们是自愿给你钱的吗?



    陈雨:……是。



    公诉人:审判长,请允许我询问在坐的被害人。



    审判长俞雨:可以。



    公诉人:被害人张东,请你说出当时被告人陈号对你抢钱的情况。



    被害人马寥:我们从学校出来后,在小巷子里遇到他,他就问我们有没有钱。当时他拿着一把刀要我和马升把钱交出来,还喊道:有钱拿来给哥子用用,以后可有你的好处,但你要是敢报给老师,我这刀可认不得人。我们两个说没有钱,他就用刀在我的右手上划了一刀,我和马升害怕了,就把钱给了他,我有10元,赵宏明有5元。



    公诉人:他问你要,你就给他了是不是?



    被害人马寥:不是。是他用刀将我的手划伤后,我们害怕如果不给他,他就要用刀杀我们,所以才把钱给了他。



    公诉人:当时你有没有反抗?



    被害人马寥:不敢反抗,他手里拿着刀。



    公诉人:我的问话完了。



    审判长:原告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



    原告辩护人:案发后,你是否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抢劫学生钱财的事实?



    被告人陈雨:我全部如实地向公安局做了交待。



    原告辩护人:为什么要抢学生的钱?



    陈雨:因为上网玩游戏没有钱了,我住校我妈每星期给我的生活费只够吃饭,没有多余的钱让我上网。为了能有钱上网,我就产生了抢小学生钱的念头。



    原告辩护人:不去上网不行吗?



    陈雨:不行,那东西太好玩了,人一碰上电脑,连饭也不想吃了。我可以在里面玩个通宵。



    原告辩护人:你是未成年人,网吧老板让你进去吗?



    被告人陈雨:怎么不让进去,这年头,只要给钱,哪个网吧不让进?见钱不要,那不叫傻子吗?



    原告辩护人:我再问你,你知道抢学生的钱是违法的吗?



    陈雨:(摇头)不知道,我只知道,反正他们家里有的是钱,拿来给我用点也不错吗?



    原告辩护人:你的父母是做什么工作的?



    陈雨:我父亲在我很小的时候就已经去世了,母亲下岗后一直在到处打工。



    原告辩护人:你的母亲知道你上网吗?



    陈雨:不知道,她一天忙着到处打工挣钱,没时间管我,所以才让我住校的。



    原告辩护人:我的问话完了。



    审判长俞雨: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公诉人应当就自己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当庭举证,辩护人应当就辩护被告人无罪的事实当庭举证。下面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进行举证。



    公诉人:我的举证分为以下几部分:



    1、出示被告人陈雨抢劫时使用的作案工具弹簧跳刀一把以及被告人陈号指认抢劫现场的笔录及照片;



    2、被害人在派出所辨认被告人陈雨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3、被告人陈雨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4、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雨的抓获经过说明和被告人陈雨的户口证明。



    5、学校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陈雨系南堡区中学初中一年级的在校学生。



    6、法医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马寥手上的刀划伤系轻微伤。



    以上证据证实了2022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雨在西城区小学旁的一条小巷道内持刀拦截学生抢劫钱财的事实。



    对以上证据请法庭组织质证。(递交法警转给审判长)



    审判长俞雨:被告人陈雨,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陈雨:是事实,没有意见。



    审判长俞雨: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法定代理人: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俞雨:刚才在法庭指导下,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上指控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并能客观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对以上指控证据法庭经合议庭口头评议后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审判长俞雨: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为了证明被告人使用暴力威胁这一方面,我申请让证人出庭作证,请允许?



    审判长俞雨:可以。传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俞雨:证人,你要如实为法庭作证,如果提供伪证,造成干扰法庭公正裁决的话,要负法律责任,知道吗?



    证人:知道。



    审判长俞雨:请在责任状上鉴字。



    公诉人:证人,你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看到被告人陈号对学生抢劫?当时你在哪里?情况是怎样的?



    证人:我是在学校门外面的巷道内看到他抢学生的钱,时间大概是2022年12月份的一天,当时我在小巷口摆摊修自行车,看到这个人很凶的,拿着刀,问路过的两个学生要钱。



    公诉人:你看到学生反抗吗?



    证人:没有反抗,因为有一个学生讲了一句话,就被他用刀在手上划了一下,后两个学生就掏出钱给他了。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话完了。



    被告辩护人:请问证人,当时你是否看清楚了就是这个人抢学生的钱?不会看错吧?



    证人:不会错,这个人烧成灰我都认识,因为第二天他又来学校外面,就被学校的老师抓住了。



    被告辩护人胡文:那么,当时你看到这些不法行为,为什么不出面制止呢?



    公诉人:反对!辩护人问了与本案无关的话题。



    审判长俞雨:反对有效。辩护人还有什么要问的吗?



    被告辩护人胡文:没有了。



    审判长俞雨:证人出庭作证完毕,可以退下。



    审判长俞雨: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需要出示举证?



    被告人陈雨:没有。



    法定代理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俞雨: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人是否有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要求新的证人到庭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请求。



    公诉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俞雨: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庭辩论。请辩论双方注意:第一、发表意见应当观点鲜明、语言精练。已经说明的观点和理由不避重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第二、辩论应针对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问题展开。法庭已查明的事实无须重复。



    审判长俞雨:首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今天审理被告人陈号抢劫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地证实了被告人陈号的犯罪事实,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讯问了被告人,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询问了被害人、证人,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现已非常明确。



    二、被告人陈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胁迫手段在南堡区小学外对学生实施抢劫,虽然抢劫数额不大,但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其性质是严重的,符合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被告人陈号的行为已触犯了该条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被告人陈雨作案时未满16周岁,属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系未成年人犯罪,具备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的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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