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上第二章 钱清把法官送了进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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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天一早钱清就来到律所来当面见见当事人,他要讯问一下,看看是什么案件,



    钱清来到看守所钱清走了过去:“你好,我是钱清,是委托你的律师。”



    中年男子一看是律师,急忙站了起来:“啊,是钱律师啊,您来的正好,我是……”



    ,说着说着,中年男子的声音逐渐小了下来,他用乞求的目光看着钱清,哽咽的说:“律师,我……



    我是冤枉的,我根本就没有杀人,我是被别人陷害的。”



    钱清看着可怜的中年男子,他在心里默默的说:“你放心,我一定会让你无罪释放的。”



    钱清礼貌的对中年男子说:“你不要太担心了,你现在的情况,我一定会为你竭尽全力的辩护的。”



    中年男子用感激的目光看着钱清:“谢谢,谢谢钱律师,我现在不知道该怎么感谢你。”



    钱清笑了笑:“我们是朋友,不用言谢,再说了,这是我的工作,也是我应该做的。”



    中年男子擦了擦眼泪:“是啊,是啊,是朋友,一定是。



    时间来到了开庭的日子,上午10点半,钱清已经坐在法院的等候室里等待开庭了,因为这是一场被告与原告的对决,因为钱清知道这次的原告方是检察院的人,11点钟整正式开庭了



    书记员小江: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小江: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2.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4.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给予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小江: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南双清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林江:(敲击法锤)滨海省仑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今天就滨海省仑海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南双清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



    审判长林江:请法警传唤被告人王波到庭!(法警带被告人王波到被告人席)



    审判长林江:被告人王波,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无犯罪前科、何时何因被羁押和逮捕的?



    被告人:我叫王波,男,199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住所地为仑海市南堡区灵山镇308号,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与2023年4月3日被南堡区灵山镇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与滨海省仑海市第二看守所。



    审判长林江:被告人王波,仑海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数副本你收到了吗?是否超过10天?



    被告人:我收到起诉书,时间已经超过10天。



    审判长林江:被告人王波,本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宣布有关事项:负责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刘光、江国锵、鸣光组成,由林江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江前海担任法庭记录。滨海省仑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林语、杜亭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之规定,申请回避的事由有: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上述人员曾经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审判长林江:被告人王波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员林江:被告人南双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受被告人王波的委托,由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钱清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被告人是否同意钱清担任你的辩护人?



    被告人:我同意。



    审判长林江: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应该说明原因。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



    审判长林江: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林江: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林江: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林江敲击法槌,大声说到:“下面我宣布原告仑海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王波故意杀人案现在开庭。”



    公诉人:(站起)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下面我代表仑海市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王波,男,汉族,现年19岁(生于1999年7月23日),仑海人,高中文化程度,被告人王波涉嫌故意杀人案,经仑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南双清有下列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波,



    2023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波在其位于南堡区湖海镇100号的家中,因家庭纠纷用菜刀将自己的妻子许鑫(男,54岁)砍死。



    事后,许鑫于当日22时许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王波于2023年4月3日被南堡区公安局抓获,同日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南堡区人民法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波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不认同。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波因家庭纠纷用菜刀将自己的妻子许鑫(男,24岁)砍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长林江:被告人南双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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