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章 刑庭七(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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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组织卖yin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yin活动的行为。但被告人XXX并没有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等手段,更没有控制多人卖yin。”一位西装笔挺的男律师看着笔记本电脑屏幕,从容地念着辩护词:“……被告人是否参与涉案卖yin人员的管理或控制行为,具体表现为参与卖yin场所的经营或管理,……;也可《看到此内容,说明本书不支持电脑观看,你用手机打开继续阅读》,
“不过法律如何运用,确实是个人有个人的认知,感觉他们说得也很有道理,那么,检察官会如何反驳呢?”
……
朱元璋瞥了一眼自问自答、旁若无人的朱标,没有叫他。
这时,朱?好奇地问道,“怎么有些律师长篇大论,有些律师就说了几句?还说赞同公诉人的意见?”
朱元璋随口答道,“你没看到长篇大论的都是收了钱的,说几句的是援助律师且庭前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朱?:“啊?是吗?”
朱?皱起眉,“我怎么觉得这个律师说的……也不是说没有道理,但是以前有个案子,那个案子的检察官不是说过这种观点不能作为从宽的情节吗?这个律师是不知道,还是怎么样?”
朱元璋脸上没什么表情波动,“没有人规定,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一定有道理,一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定能被采纳。”
毕竟只是律师的“辩护意见”,人家没有保证人家讲的就是最后判决书的“本院认为”。
朱?:“哈?”
朱棣突然开口,“我刚刚就想说了,坐在第一排右数第二位的那个律师,他在开庭时居然可以开着电脑?”
辩护律师的桌子上安装了一台电脑,但那台电脑是同步书记员的电脑,给律师们看书记员记录的辩护词,方便在书记员记错时及时指出来,让书记员修改。
可这次的案件中,那位律师竟然自己携带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且在庭审中全程开着电脑,还不时敲键盘在修改着什么。
朱棣很是不解。
感觉天幕上的人似乎很守规矩和秩序,但有时候又感觉他们比较随意。
宋濂看了一眼,猜测道,“虽然看不清他的电脑屏幕上的内容,但他刚刚念辩护词时,是看着电脑念的。所以,律师开庭时也是可以携带电脑,看卷宗、看证据、看代理词或辩护词吧?”
他能用电脑记庭审笔录。
他能根据庭审过程,直接修改他原本写好的辩护词,而不是像姜海蓝平时一样改在打印好的纸上。
“能携带自己的电脑开庭,是比携带纸笔开庭要方便得多。”宋濂感叹道。
且法官也好,法警也好,都没有人阻止他,可见他们就是可以携带电脑出庭。
真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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